孝感仲裁委员会涉企仲裁案件
立案容缺受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升涉企商事纠纷仲裁服务质效,减少企业办事往返次数,规范立案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孝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受理的各类涉企商事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仲裁申请立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涉企案件立案坚持依法审查原则。容缺受理仅针对非核心、非必备的立案材料,案件基础受理条件不得放宽,不得违反《中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接收涉企案件仲裁申请材料时实行“谁接待谁负责”制度,同步执行容缺受理与一次性
告知两项机制。
第二章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五条 当事人现场、电话、线上咨询或提交涉企仲裁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完整告知以下全部事项,不得分次、分阶段要求当事人补正材料: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份数、格式规范;
(二)受理条件、管辖依据、仲裁协议有效性审查要点;
(三)仲裁费用标准、预缴方式、缴费期限;
(四)仲裁程序、审理周期、当事人权利义务、仲裁风
险提示;
(五)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六条 材料不齐或存在瑕疵的,应当当场出具《涉企案件立案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列明需要补正的材料名称要求、补正期限、补正渠道(现场补交、线上智慧办案平台上传、邮寄)、逾期不补正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签收留存。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应当做到全面、清晰、规范。严禁
只告知部分材料、隐瞒补正要求,严禁要求企业多次反复补正材料。对材料问题做好登记,建立补正台账。
第八条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提出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释法明理,对仲裁申请书、主体证明、保全申请以及证据材料提交等事项予以必要指引。
第三章 容缺受理制度
第九条 涉企案件申请满足以下全部核心条件,仅欠缺非必备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限期补正后,可以实行容缺受理:
(一)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属于本会受案范围;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明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仲裁请求具体、明确,有基础事实理由;
第十条 仲裁申请材料缺少下列任何一项,不适用容缺
受理:
(一)载明有效仲裁条款的合同或独立仲裁协议;理由,申请人签章);
(二)仲裁申请书(载明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事实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基础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四)能够初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的基础证据。
第十一条 仲裁申请仅缺少以下非必备材料,可实行容
缺受理:
(一)企业最新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变更登记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限期补交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中部分辅助证明材料(代理人基础身份材料已提交);
(四)证据副本份数不足、证据目录不完善;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其他文书送达相关辅助材
料;
(六)其他经审核认定不影响案件受理审查的辅助材
料。
第十二条 立案容缺办理流程:
(一)办案秘书初审,区分必备材料、可容缺材料;
(二)案审部审核后,办案秘书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容缺事项、补正要求与期限;
(三)申请人签署《涉企案件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并知晓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四)经秘书处审批通过后,先行登记立案,出具《预缴费通知书》,案件转入后续办案流程;
(五)立案台账专门标注“容缺受理”,案件承办秘书负责跟踪督促材料补齐。
第十三条 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书面申请延期,由秘书处酌情审批。申请人可通过线上办案平台、邮寄、现场窗口多渠道补交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期补正全部容缺材料的,案件正常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能补正、承诺不实,导致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案件终止办理,已预缴仲裁费按本会收费管理规定办理退费。
第十五条 容缺受理不改变案件实体审理标准,容缺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仍由仲裁庭在审理阶段审查认定,容缺不等于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
第四章 线上立案要求
第十六条 依托本会信息化办案系统,线上涉企立案同步落实一次性告知与容缺受理。线上提交材料的,经人工审核发现材料瑕疵的,由审核人员上传告知全部补正内容并电话通知申请人;符合容缺条件的,指导申请人签署并上传电子版承诺书,实行容缺受理。
第十七条 线上立案渠道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中小微企业涉企纠纷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案审部负责制度落实、台账管理、业务指导与定期督查。定期对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案件开展案卷评查,重点核查是否违规放宽核心受理条件、是否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材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完整告知、违规对核心必备材料适用容缺受理导致案件难以继续审理、故意增加企业办事负担的,按本会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孝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附件一、附件二)孝感仲裁委员会涉企仲裁案件容缺受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