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受理的国内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
本会受理的涉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