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海市x广场x幢xx层xx号房屋;房屋总价款483866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45866元,其余款办理银行按揭;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前等。
合同签署生效后,申请人按约已支付购房首付款145866元给被申请人,并按要求提交了有关按揭所需材料,但至2019年7月初,被申请人仍然未能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于是,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复函称同意退房申请,已付房款在2019年10月8日退还给申请人,有关申请人提出的相应的赔偿,被申请人回复称无法兑现。但至今,被申请人仍然没有将首期购房款退还给申请人。经申请人到北海市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处查询方才知道,被申请人在将房屋出售给申请人之前就已把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至今未能解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在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房责任之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返还145866元首期购房款及利息,支付4838.66元违约金,并承担申请人已付购房款一倍即145866元的赔偿责任。
请求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145866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458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7月2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偿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4561元,计算方法:145866元×4.15%÷365天×878天);(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838.66元;(四)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赔偿申请人款项145866元;(五)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证明2017年7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名下的xx广场x幢xx层xx号房屋,房屋总价款483866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45866元,其余款办理银行按揭,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前,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事实;
证据2.收据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申请人已经按约定支付145866元首期购房款给申请人的事实;
证据3.回复函,证明被申请人复函称同意退房申请,已付房款在2019年10月8日退还给申请人,有关赔偿被申请人回复称无法兑现,至今被申请人仍然没有将首期购房款退还给申请人的事实;
证据4.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涉案房产抵押给第三人至今未能解押,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