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22-05-13 18:0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

指 导 意 见(试行)

 

为规范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统一司法尺度,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湖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办发〔2018〕76号文和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鄂法办发〔2020〕4号文精神,结合湖北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职能作用

1.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独立、公正、专业及高效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纠纷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积极支持仲裁,充分发挥仲裁调节社会关系功能,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仲裁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特有优势,支持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在解决好民商事纠纷的同时,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2.仲裁在化解经贸投资争议方面具有保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起着独特作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行使审判权,规范、引导仲裁行为,提高仲裁公信力;要积极支持湖北仲裁机构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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