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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守则

孝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一、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仲裁员应当勤勉工作,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快审快结案件。

三、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和中立,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严禁将合议内容私自向当事人透露,不得因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裁决。

四、仲裁员不得在立案后为谋求选定而主动与当事人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当事人选择自己为仲裁员。

五、仲裁员对仲裁案件具有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一致同意对外披露,或者涉及法定义务而必须披露,否则不得对外公布、披露与仲裁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在与本会仲裁活动无关的任何场合使用与仲裁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

六、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对其所知悉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应当向本会做出书面披露。

七、仲裁员在接受选定和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备审理案件的时间、经验和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或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对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

(二)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

(三)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专注于案件审理工作;

(四)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

(五)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其他情形。

八、仲裁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案件审理,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认真发表意见。合议庭三名仲裁员之间应当彼此独立,相互尊重,在案件审理中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九、仲裁员应不断总结和提炼庭审的技巧、经验,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开庭前应当充分阅卷,归纳审理重点,做出庭审计划,禁止未阅卷就开庭审理。

十、仲裁员在庭审中应当耐心对待仲裁参与人,中立及善意地提问和表达意见,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和准确性;避免随意提问或问询与案件无关的问题;避免使用可能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不得与当事人争论。

十一、仲裁员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体。在开庭、调查询问时,除办案需要外,不得查看或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随便出入仲裁庭或同时处理其他与审理无关的事项。

十二、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谈话、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十三、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当有办案秘书在场。

十四、仲裁员不得以本会仲裁员的身份影响本人未参与办理的其他案件。仲裁员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不得因案件事由代人宴请仲裁庭成员、办案秘书或本会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因案件事由向仲裁庭成员、办案秘书或本会其他工作人员送礼或者提供其他好处和利益。

十五、仲裁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或申请不予执行自己作为仲裁员的仲裁裁决。

十六、仲裁员担任本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可能导致自己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案件产生仲裁员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向当事人讲明,并拒绝担任其代理人。

十七、仲裁员应当服从本会的管理监督,接受考核。仲裁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其他业务活动。

十八、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联络方式、通讯地址载入仲裁员名册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之本会;因工作、身体等原因6个月不能承办案件的,应书面告之本会。

十九、仲裁员需要以本会名义外出参加有关仲裁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讲演,应当事先得到本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