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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指引

孝感仲裁委员会立案指引



一,申请仲裁立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协议(或条款)应表明提请孝感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本会受理国内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如各类买卖合同以及因财产侵权而引发的各类纠纷,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

下列纠纷不适用商事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3、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立案需提供的材料【按以下顺序整理】

仲裁文书及相关资料汇总(点击前往)

(一)材料清单、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材料清单应列明除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多个联系地址或电话的,可在申请书中逐一列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格式分列“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或“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依次类推。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一般应写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所属合同名称及具体内容。

3.仲裁请求。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申请人如提出利息、违约金之类的主张,应在仲裁请求中明确该项主张的具体起算和截止日期、计算标准,如果该项主张自从申请仲裁之前起算,一般应明确截止申请仲裁之日的暂计数额;除仲裁费外,申请人的各项钱款给付请求均应写明具体金额,其他给付请求应写明给付事项、给付标的物等。

4.仲裁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分类编订、编制目录、标明页码、写明证明内容、提交日期并签名盖章。当事人分次提交证据材料,其分类编订、页码应当保持连贯性。

提交视听资料的,应附上文字整理材料。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第二代有效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港澳台有效身份证明等,并提供原件核对。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发证日期超过一年,应提供最新工商信息查询单,可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打印,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打印件应显示打印日期及网页链接)。

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还应提交变更信息查询单。

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的法人的,应提交申请人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建议附已经公证、认证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

3.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一般应提交被申请人的第二代有效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港澳台有效身份证明等。

4.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

被申请人的商事主体信息查询单或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设立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上网打印,打印件应显示打印日期及网页链接)。

被申请人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登记的法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设立或登记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信息查询单。


(四)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盖章或自然人签名。应注意区别与诉讼案件授权文件的不同表述,如写明“委托某人为本案仲裁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列明授权范围,如“代为提起、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提起反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

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并授权其他自然人代理的,申请人本人应到仲裁委,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无法到仲裁委当面签署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或认证。

代理人为律师的,需提供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其他自然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材料份数:

1.普通程序

被申请人人数为1人的,按一式五份提交;

被申请人人数超过1人,每增加1人,增加一套材料。

2.简易程序

被申请人人数为1人的,按一式三份提交;

被申请人人数超过1人,每增加1人,增加一套材料。

3.申请仲裁保全的,在前述材料基础上,应增加相应数量的材料供转交于法院。

4.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与相应程序的案件材料份数一致。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提交一份《当事人仲裁和执行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


、保全材料

仲裁前保全由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办理。

仲裁中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注明“此致孝感仲裁委员会”“此致XXX法院”、联系地址、电话)、完整的仲裁材料、保全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本会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及时出具《关于提请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寄送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也可将有关材料密封加签后,由相关人员向人民法院递交。


、邮寄立案

(一)处理原则:结合本会案件接收实际情况,本会目前遵循现场立案优先,邮寄立案顺后原则。

(二)处理周期:邮寄材料不符合本会收案基本要求或材料瑕疵过多的,本会将作退回材料处理,由当事人补正齐全后再行申请。


(三)邮寄立案适用对象和范围:邮寄立案优先适用孝感市以外的当事人。孝感市的当事人,原则上应选择现场立案,现场填写信息或补正材料,无特殊情况可现场领取缴费通知。

(四)邮寄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桥路3号(市信访大楼601、603室)邮寄注明“邮寄立案材料”。

(五)邮寄立案咨询及联系电话:(071222808952280899

(六)邮寄立案的其他要求与现场立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