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确认书
仲裁文书
孝感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确认书
当事人
案号
孝仲裁字 第( )号
告 知
事 项
1.当事人应在下列表格中选择确认收取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的方式,可以多选,至少选一种。选择多种送达方式的,仲裁委员会将按照有利于让受送达人收取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有利于知悉仲裁情况,有利于提高送达效率的原则确定先后顺序。
2.仲裁程序运行期间,如果当事人填写的下列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3.因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联系方式虚假或不准确,或发生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后,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以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电子系统记录未成功送达之日为送达之日。
送 达
方 式
□ 邮寄送达
地 址
电 话
收件人
地 址
电 话
收件人
□ 电子送达
□电子邮件
□传真
□短信
□微信
□其他
□ 直接送达
□上门送达
□电话通知自行领取
当事人
确 认
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以上我所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向我送达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如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在仲裁过程中发生变更,我承诺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